【港大藏屍案】與妻擁有5物業 張祺忠罪成能否擁業權「有得拗」
發布時間: 2020/11/26 20:44
最後更新: 2020/11/26 22:16
張祺忠被指為金錢而對妻動殺機,事實上夫婦二人以「長命契」方式共同持有5個現時市值共約7,000萬元的物業,「長命契」物業雖不屬張無權繼承的遺產,惟有律師估計,若有人提出爭議,張罪成後能否獨攬業權或「有得拗」。
陪審團以5:2裁定張祺忠謀殺罪名成立,押後下月3日判刑,詳情即看:【下一頁】
庭上證供揭露,張祺忠與妻子於1994年至2012年間,先後以俗稱「長命契」的聯權共有方式,聯名購入5個物業,其中4個物業至今已升值逾一倍,所有物業現時市值估計近7,000萬元。
張祺忠與妻子持有物業:
#半山干德道慧豪閣中層一單位
1994年6月,740萬元買入
估價:1583萬(銀行估價)
#西半山信怡閣低層一單位
2009年7月,862萬元買入
估價:1846萬(銀行估價)
#半山列堤頓道38號低層一單位
2010年6月,850萬元買入
估價:1800萬(參考最近成交)
#牛池灣峻弦1座中層一單位
2011年1月,672萬元買入
估價:1096萬(銀行估價)
#西環景賜大廈中層一單位
2012年6月,270萬元買入
估價:600萬(參考最近成交)
正如被告於庭上作供所指,「長命契」的意思,即較長命的一方可擁有業權,但張既承認殺害了妻子,是否還有權繼承妻子的業權?
根據《喪失權利規則》,任何人非法殺死另一人,則不得從該行為中獲取任何利益。早前「御金。國峯」雙屍命案中,丈夫則因殺害妻子,而被法庭裁定無權繼承妻子的遺產。但律師梁永鏗指出,由於聯權共有的物業業權並不屬遺產一部分,因此不受《喪失權利規則》所涵蓋,換言之,無論張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成,他仍可獨攬所有業權。
但梁亦指出,根據英國及澳洲案例,一旦牽涉非法殺人,聯權共有的業權即會自動分割為分權共有,即二人各佔一半,死者的一半業權即成為遺產一部分,由於殺人者無權繼承遺產,因此亦無法取得配偶的一半業權。
梁續指,若張以聯權共有人身份取得全部業權時,其他人如死者的家屬或可引用《喪失權利規則》提出反對,則需交由法庭判斷,但若張能證明他才是物業的實益擁有人,物業則仍歸他所有,梁直言案件「有得爭拗」。
2017年「御金。國峯」發生丈夫弒妻後墮樓亡的雙屍命案,妻子的母親早前入稟高院,引用《喪失權利規則》要求剝奪丈夫繼承遺產的權利,而丈夫的兄長亦表示不反對申請,法庭遂裁定由於丈夫非法殺害妻子,故無權繼承遺產,改由妻子的母親繼承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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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